【港區國安法】首宗涉違國安法案續審 督察指被告駕電單車沒減速跡象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6/24 14:27

最後更新: 2021/06/24 15: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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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宗涉違國安法案續審,高級督察黃瀚緯督察指被告駕電單車沒減速跡象。(林育慧攝)

涉駕駛插上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」旗幟的電單車,而被控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的男子唐英傑,早前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等3項控罪,案件今(24日)於高等法院續審。高級督察黃瀚緯供稱,當日在防線目擊有一輛插有旗幟的電單車高速駛過防線,整個過程僅4、5秒,當電單車駛近防線時,他並沒有減速跡象,反而在駛過防線前後有加速。

案發當日同樣於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交界設置第1道警方防線的女警司譚蘊兒及高級督察黃瀚緯今分別出庭作供。

譚供稱於2020年7月1日下午約3時37分,在警方防線發現有一輛電單車以高速駛過,因此她隨即以對講機通知同僚,指有人危險駕駛,要求同僚將電單車截停,而她本人曾身處另一行車線,因此未有將電單車截停,其他在場警員則有大聲呼喝電單車停下。譚形容電單車與警方的最近距離為約1米。

警長朱港今亦到庭作供。(陳國峰攝)

譚於辯方盤問下指,對於是否截停經過防線的車輛,全屬警員當時的酌情權,而一般司機都會按警方指示而停車。譚於控方覆問下又指,她們預計即使有車駛過防線,亦不應是高速,警方亦會先顧及自己安全。

高級督察黃瀚緯供稱,當日在防線目擊有一輛插有旗幟的電單車高速駛過防線,整個過程僅4、5秒,黃當時手持擴音器,呼喝電單車停下。黃指電單車當時時速必然超過50公里,除了會危害警員安危外,亦會對其他市民構成危險,而在場亦有市民對他歡呼。

黃於辯方盤問下供稱,當時根本不可能自行截停電單車,雖然司機作出違法行為,但他只能通知其他同僚跟進。黃於控方覆問下進一步指,當電單車駛近防線時,他並沒有減速跡象,反而在駛過防線前後有加速。

案發當日於軒尼詩道及菲林明道一帶設置第2道防線的警長朱港今供稱,他於案發時發現有一輛電單車向他駛近,而車速不減反增,朱遂向司機舉起右手示意他停車,並向他大叫停車,但對方並沒有停下,朱估計電單車最初時速約40公里,後來駛至他20至25米距離時,時速就增至60公里,沿途有人拍手歡呼。

辯方盤問朱時指出,從片段可見,被告駕駛電單車至警方身邊時,有刻意扭軚避免撞到人,朱同意指電單車在最後一刻有避開警方,並同意如果被告當時要撞人,是可以撞向警方。

涉案被告唐英傑(24歲)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、恐怖活動罪,以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交替控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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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